第十九条

有效

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位于华苑产业区和政策区内的依法到园区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位于辐射区内的依法到所在区、县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