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策区内原有的企业可以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