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认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政策区内原有的企业可以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