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