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管理第十条有效禁止伪造、假冒、买卖、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和准印证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