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管理第八条有效图书出版单位登记后未开展出版活动满一百八十日或者停止出版活动满一年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报刊出版单位登记后未出版报刊满九十日或者停刊满一百八十日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