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管理第七条有效图书、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编辑部的民事责任由设立编辑部的法人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