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