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