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印刷、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经营非法的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图书、报刊的,有权采取检查、封存、扣押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