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印刷、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经营非法的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图书、报刊的,有权采取检查、封存、扣押等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