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