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