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