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设立图书、报刊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业务,应当符合我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并有确定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