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设立图书、报刊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业务,应当符合我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并有确定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