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设立图书、报刊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