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设立图书、报刊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应当符合本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

(三)有与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