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报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设立图书、报刊印刷企业须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