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图书、报刊的出版单位和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的申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国家版本图书馆和市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本。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