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图书、报刊应当载明版本记录。期刊在封面上不得以总序号代替年度号,不得以要目代替或者压过刊名。

出版单位使用的书号、刊号,不得相互代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