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出版期刊的增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正式期刊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缴送样刊;(二)正式期刊两年内未受过国家和市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增刊的宗旨、编辑的方针、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一致。出版期刊的增刊,应当由其主办单位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增刊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