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关于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