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出版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