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六条已修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