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