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危险的消费环境,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设施、场地的方法和防止发生危险的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