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