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