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