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