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规范标准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