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规范标准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