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