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

(二)将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

(三)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