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条已修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行为:(一)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二)将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三)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