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其年龄、智力特点和特殊需要。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时间,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开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