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对在经营过程中正常获知的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搜集与其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