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经营者对在经营过程中正常获知的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搜集与其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