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其年龄、智力特点和特殊需要。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时间,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