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