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