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承担土地整理储备、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具体工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其整理、储备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