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承担土地整理储备、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具体工作。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其整理、储备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