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