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书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