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七十二条已修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七十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剩余年限,并应当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