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国有土地等交易活动,应当统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本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管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和交易信息,为出让、租赁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