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国有土地等交易活动,应当统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本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管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和交易信息,为出让、租赁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