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8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Article 72Amended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七十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剩余年限,并应当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Article 7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