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