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