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