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