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人变更,或者其名称、地址变更的;

(二)宗地界线、土地用途等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改变的;

(四)其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变更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变更事项需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