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