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以赠送财物、报销各种费用或者提供旅游等方式推销商品,不得在帐外暗中以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予购买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回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