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Article 12In force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