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