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