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