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