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河道的修建、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河道的确定和分级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